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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因七见一,见一忘七”公案

发布日期:2019-10-12 10:07:54编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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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因七见一,见一忘七”公案

“因七见一,见一忘七”公案

  据佛籍禅宗公案记载,庞蕴,字道玄,是唐代著名诗人。曾拜马祖道一、石头希迁为师,学习禅法,悟性极高,后世誉赞他为中国的维摩诘。世人称他为庞翁、庞大士。他与天然禅师交往甚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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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日,庞蕴前来拜访丹霞天然,求证佛理。相见之后,丹霞禅师便做出要离开的样子。

  庞大士没说话,却做出抛身势、颦呻势。禅宗说偈有二种:一是语言偈(包括诗偈);另一则是动作偈,也叫行为偈,即通过自身的肢体动作来表达禅理,这些在禅宗公案中有许多描述。

  庞大士做完上述动作后,便坐下来,于是用树枝在地上画了个七字,他的这个七的意思是指七宝,又作七财、七德财、七法财,是说成就佛道的七种方法。

  以其所持之法能资助成佛,故称为财。即信财,信受正法;戒财,持戒律;惭财,自惭而不造诸恶;愧财,于不善法心生羞愧;闻财,能闻正教;施财,舍离一切无染着;慧财,摄心不散,照了诸法。

  丹霞一看,也在地上写个七字,说:因七见一,见一忘七。便起身准备离开。

  庞大士就说:再坐一下,我还有第二句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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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丹霞说:答案都在这里了,还用多说吗?

  庞大士顿时省悟,哭了三声后,便走出屋外。

  丹霞所说一即一乘,佛教说这是引导教化一切众生成佛的唯一方法、途径或教说。

  因七见一,见一忘七,是说一与七等同,用来说明法界缘起中现象之间的相入关系。

  这有两个方面的论证:一是就现象的异体关系而言,一与七虽各有自体,但就一之作为七的基数而言,一本身含有七的因素,这就是说一全有力,能使七容纳于内。

  同样,一是相对于七存在的,属于七的因素,所以说七中有一。二是说就现象之同体关系而言,一之作为七的基数独立存在,七则是七个一,一的本身即含有七的自体在内,所以说一中即具七。同样,一毕竟与七作一,存在于七之中,所以说:因七见一,见一忘七。

  这个公案的发生地就在丹霞寺的后殿。后人为了纪念这一经典公案,特将此地命名为七一遗址。现七一遗址原碑尚嵌于殿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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